【學習評量】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(1130801起實施)

教育部頒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(1130801起實施)

學生最重點=>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

第 十三
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一、出席率及獎懲: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
二、領域學習課程成績:
 ()國民小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
 ()國民中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科技、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